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金融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基本信息公开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
(一)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成员信息;
(三)本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五条 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三章 募捐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线下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合作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第十条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主要捐赠人包括: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慈善组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四章 慈善项目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五章 资产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发生《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六章 关联交易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七章 信托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八章 其它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在发布招募公告的同时公示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项目信息、募捐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信托信息等信息有直接负责人的,由直接负责人归档收集。其它无直接负责人的需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采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拟公开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办公室对其他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章 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本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