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率:796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金融知识普及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宗旨,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第四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规模适度的原则,不得因投资而影响本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待拨付项目资金按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

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条 本基金会资产投资比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流动性金融产品(包括银行活/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短期流动性基金/资管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基金会当年净资产总额的5%—15%;

(二)分散投资风险,委托同一金融机构同一产品的资产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基金会当年净资产的30%;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基金会当年净资产的30%;

(四)投资项目金额超过以上比例的和计划外的项目投资,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直接购买股票或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本基金会宗旨、有损本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决策机构,对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重大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上);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

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六)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产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本基金会应组建投资工作小组,除本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五条  投资操作流程:

(一)秘书处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拟定对外投资的资金预算,并制定投资方案;

(二)年度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审议;

(三)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工作小组的决定,财务筹资部负责办理各类投资运作;投资审批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权限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四)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净资产30%以上的项目,属于本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本基金会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行为,本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本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基金会《证券投资操作审批暂行办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