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财务报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8     点击率:15770

第一条 本着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自用办公用品

采购3万元以下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经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同意后,通过电子商务或在正规商场、超市购买。报销时需有正式税务发票。

采购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部门或办公室制定采购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采购5万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部门或办公室制定采购方案,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理事长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三条 各部门因开展项目或活动需采购办公用品或制作物品时,应根据财务预算及签报进行采购或制作。

第四条 购买物品时所返还的现金、购物券和纪念品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应交回单位;返还礼券折抵所购物品价款的,应在发票上注明。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等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照本基金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报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其独生子女十八周岁之前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等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凭证可按50%比例在本基金会报销,报销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工作人员独生子女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当月发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在本基金会与其重新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月按比例报销。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另见《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审批权限规定

(一)本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实行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理事长、秘书长、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分级审批,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二)本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以下审批权限:

1.采购日常办公用品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办理;

2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不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在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审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秘书长审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报理事长审批,或经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长审批;

3.执行理事会年初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方案》所进行的投资支出,经投资工作小组评估后,报理事长审批;

4.固定资产购置,按照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三)交叉审批:会领导经手的费用报销交叉审批。

第九条 报销、借款的规定

(一)原始凭证应为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所规定的正式发票。发票内容真实、摘要清楚,有单位全称、日期、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大小写金额一致。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交由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再报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并经会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款报账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遇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当月结清。超过时限的,财务人员应适时提醒催促。

第十条 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于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后再支付。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发生遗失,经手人应到开具原始凭证单位补开原始凭证;如补开凭证确有困难,应写明情况并加盖原始凭证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报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有些遗失的小额原始凭证补开确有困难(如出租车票等),要写明情况报会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时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