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程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各项收支活动持续进行为前提,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净资产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六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七条 会计科目分为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总账科目是设置总账的依据,明细账科目是设置明细账的依据。
第四章 会计凭证的格式及审核要求
第八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九条 原始凭证需先经财务部门人员复核后再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必须具备制单、复核及记账等人员名字;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记账凭证所反映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二)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三)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审核凭证所反映的内容与经济业务是否一致;
(四)记账人及审核人员是否齐全。
第五章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第十二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按照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账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