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金融教育普及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本基金会所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宗旨,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第四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规模适度的原则,不得因投资而影响本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待拨付项目资金按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股权投资;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
第九条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变相领取报酬,受本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资产投资比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流动性金融产品(包括银行活/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短期流动性基金/资管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基金会当年净资产总额的5%—15%;
(二)分散投资风险,委托同一金融机构同一产品的资产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基金会当年净资产的30%;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基金会当年净资产的30%;
(四)投资项目金额超过以上比例的和计划外的项目投资,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直接买卖股票或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宗旨、有损本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决策机构,对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审议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议投资管理制度;
(三)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
(一)本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二)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外,一次性投资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
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六)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统一交由财务筹资部归档。
第十六条 为确保资产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本基金会应组建投资工作小组,除本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投资操作流程:
(一)秘书处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拟定对外投资的资金预算,并制定投资方案;
(二)年度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审议;
(三)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工作小组的决定,财务筹资部负责办理各类投资运作;投资审批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权限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和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且管理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本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本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