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7     点击率:70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自主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各部门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物资和服务的采购,临时性应急物资(或服务)采购除外。

其中,本基金会采购自用办公用品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成立由会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基金会自主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采购审核工作。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各类物资和服务采购活动,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五条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经会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可以直接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并提供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理事长审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第七条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并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后,报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采购。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一)选择非营利组织作为项目执行方时,可遵循满足项目需求、背景可靠、运行规范、在专业领域有突出优势等原则,综合考虑组织规模、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直接采购。

(二)本基金会要求的保密性、专利性或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及服务配套的需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第十条 验收及办理货物入库

    (一)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物资到本基金会办公地点或指定地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2人以上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物资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办理入库手续;用于资助或捐赠的物资,资助或捐赠时应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信息档案的管理

本基金会自主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各类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应将采购申请、合同等相关文件归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及廉洁自律等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循私情或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