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率:311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本着节俭的原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是指会领导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要说明出差事由、地点、人数和天数,并列出财务预算,按规定报经有关分管会领导批准。

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应按照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定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副秘书长以上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已统一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不再重复购买交通意外保险。

 

第三章 住宿费规定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见附表)。

第九条 工作人员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天按照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一)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等处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费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回来,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签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分管财务工作会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的,还应附上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等。

第十九条 财务筹资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与出差事由和目的地不相符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基金会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