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率:398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基金会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资料的作用,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本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财务筹资部为会计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会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归档。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七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八条 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按年度成册;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九条 会计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10年、30年2类。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保管期限见附表)。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第十三条 应经常保持会计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筹资部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上报理事长办公会。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本基金会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本基金会负责人、财务筹资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财务筹资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本基金会财务筹资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因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移交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