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率:47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本基金会资金财产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会计、出纳岗位,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捐赠发票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七)负责保管本基金会法人名章。

第七条  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由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本基金会各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由分管财务工作会领导审批签字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本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现金的开支范围是:

(一)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经会领导批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基金会自身的支出。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报告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纳应在会计的监督下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会领导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捐赠发票由会计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专设捐赠发票登记簿,由会计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捐赠发票遗失和被盗用。

(七)捐赠发票填写错误,应将捐赠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四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不得随意放置,下班前将财务印章放入保险柜或妥善的地方。

严禁将财务印章外携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携使用,或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或秘书长以上领导签批,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财务印章的使用过程。未经许可不得将财务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或注销时,应将停用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时还给本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将财务印章移交给接替人员,并作好移交记录。

 

第六章 财务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财务人员,一律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条 财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印章、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和收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有关证件、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各种原始票据、纳税申报卡、会计软件及操作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办公室钥匙等。

第三十一条 移交时应做到: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账户余额相符,各类明细账与总账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工作会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秘书长会同监交。

第三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分管财务工作会领导、秘书长、理事长、监事、理事会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