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5     点击率:4147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符合公益理念及本基金会宗旨,为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提高国民金融素养,配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所开展的项目。项目立项、实施和评估总结等环节均需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

第三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本基金会所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

(二)项目立项要制定项目立项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或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三)本基金会项目立项资料

立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提出的背景和缘由、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现状和需求)、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执行期限、项目地区和主要受益对象的遴选范围、实施计划与操作模式、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数额)、项目监督和评估方法、风险分析和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由本基金会独立运作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指定项目责任人组织实施。

(二)由本基金会资助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时,应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责任部门要按合同规定,准确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到位、项目顺利开展。

(三)项目责任部门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采用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加强自查,定期做好项目进展反馈(电话随访、调研检查),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形式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四)项目中涉及到采购程序,按照本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本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协议以及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经财务筹资部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核,并提请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支付项目资金。

(二)项目决算编报

1.本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做好决算工作;

2.对外资助及合作项目由项目执行方根据合同要求上报决算报告或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将决算报告上报本基金会。

(三)本基金会根据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有关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本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所有慈善活动经费必须在本基金会基本账户统一核算。

(五)本基金会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无法具体归集到某个项目的,于每年年终进行财务决算时,由财务筹资部按项目成本发生金额比例进行分摊。

公式如下:分摊成本=需要分摊的项目运行直接成本金额(无法归集到某个项目)*该项目成本发生额/当年慈善活动成本总额。

第六条 项目信息披露

本基金会项目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本基金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结项与评估

本基金会自主、资助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须按照结项要求提供结项相关材料。结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应项目的完成情况。

本基金会开展以下项目的,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捐赠人要求捐赠项目结束后提供评估报告的。

(二)开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3以上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本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3以上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评估的公益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

(一)项目在完成目标任务后,自行终止。

(二)按照协议约定需终止和撤销的。

(三)项目执行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基金会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

1.对于项目执行方不能按照项目立项报告中承诺进行的项目或是不履行项目协议约定;

2.在项目执行中发生有悖于本基金会宗旨、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

(四)对于提前终止的项目,剩余项目经费或物资,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与原项目目的相同或相似的相关项目;没有明确指向的,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本基金会所开展的所有项目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本基金会理事、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时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