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存货和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率:45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和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商品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存货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捐赠的存货,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存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条 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保管人填写“入库单”;存货出库时,管理人员要仔细清点出库数量,保管人填写“出库单”;入(出)库单一式三联,记账联交财务筹资部留存,存档联由保管人员所在部门留存。

本基金会发出的存货按个别计价法计价。

第五条 本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一)对于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其中,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获得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购入或受赠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八条 各种无形资产在其有效期内按直接法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九条 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