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5     点击率:7416

第一条 为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本基金会提供或接受劳务、捐赠;

(三)代理;

(四)租赁;

(五)本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本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审批决策。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时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