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摄影摄像设备及影像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9     点击率:3777

  摄影摄像设备及影像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照片拍摄、影音文件及摄影摄像设备的使用管理,将采集的有效照片、影音文件进行统一归类管理,形成完整的照片、影音资料库,资源共享,便于查询,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摄影摄像设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以高度的责任感管理好摄影摄像器材。

  第三条 摄影摄像设备存放要井然有序,做到整齐、清洁、使用方便。

  第四条 对摄影摄像设备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保证装备完好,性能可靠;需要大修和更换的,应由管理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维修和更换申请,经会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五条 本基金会对新购进的摄影摄像设备要及时登记入账,分类存放;报废、损坏设备由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如有丢失、损坏,要查明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各部门人员如需使用摄影摄像设备,需填写使用单,注明器材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时间等,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办理使用手续。

  第七条 使用人归还摄影摄像设备时,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设备。

  第八条 各部门应向管理人员提供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影像资料,由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集中使用、资源共享。

  第九条 管理人员在收到各部门交来的影像资料后,及时建立文件夹或数据库,分类保存。

  第十条 管理人员对于归档照片和视频,应填报提供照片和视频的说明。说明要充分体现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及摄影者,确切地反映影像的内容。说明以word文档的格式与影像资料存放在一个文件夹或数据库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