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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也能“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的界限是如何限定的?
发布时间:2023-12-13     点击率:2394

近期关于演唱会假唱的事件频上热搜,因为争议的主角是知名乐团,涉及到的演唱会金额和人数又很大,讨论度一直居高不下。

 

关于假唱的认定是某博主通过软件鉴定的结果,观众的看法众说纷纭,有人认为除非得到官方的调查结果,否则不能单凭软件鉴定就认定假唱;也有观众表示“相信自己的耳朵”。总之,确实引发了一些观众的愤怒,想要进行维权。


对此,某律师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果调查认定了假唱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应该对消费者做出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按照“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赔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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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了解一下“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出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唱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欺诈行为还包括很多,比方说价格欺诈: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车辆买卖也存在一些欺诈行为纠纷,有商家用二手车冒充新车卖出,或者卖二手车时卖出的是“问题车”。这种情况都可以要求“退一赔三”,都属于欺诈行为。

除了“退一赔三”,还有“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数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涉及到个人安全问题的纠纷,惩罚要更严厉一些。


还有小伙伴问“退一赔一”的相关场景。


其实退一赔一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对赔偿方案达成了一致,就可以按照这样的标准优先进行。所以所谓一赔一,经常是双方协调之后的一个结果。


在往期文章中,我们还介绍过一期《退票纠纷不断,“不退不换”合理吗?》,这里面提到了无理由退换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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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哪一种赔偿措施,针对的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演唱会这一种场景之下的,还包括各种消费场景。维权之前消费者要清楚自己到底属于哪一类情况。



维权需要准备什么



我们回到演唱会假唱问题上,假唱现象的讨论一直很多,为什么很少有维权情况呢?



  • 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演出都不允许假唱。

2009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今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指出: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可见

假唱行为可以明确是违法违规的

但都有个前提:“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和非营业性演出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像各种明星自己举办的演唱会基本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而非营业性演出,比如政府组织的文艺汇演、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等,一般这种演出不对外售票、无商业赞助或广告,也不支付演员报酬



  • 另一方面,假唱的认定并不容易。



以这次的事件为例,假唱的证据是某博主用软件做的鉴定,但要认定是否假唱,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官方认定,而该博主的鉴定分析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不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进行认定,所以目前还是得等官方的结果。

 

根据往年的案例,当时的执法人员拿到了全程录音、录像、伴奏音频U盘进行鉴定,最终认定确有假唱行为,对歌手和主办方进行了处罚。

 

如果认定是假唱,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进行维权,如果认定未假唱,那爆料者就存在诽谤的行为,可能要面临执法部门的罚款或拘留。



消费者可以首先联系主办方或售票平台进行协商,如需进一步维权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文化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再进一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