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暂行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05     点击率:353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基金会人事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基金会全体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退休工作人员管理适用于《工作人员退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均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人员招聘录用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遵循“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原则,要求奉公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金融教育公益事业,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本基金会岗位职级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助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工作人员时,应会同办公室提出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首先在内部进行调配;如内部无法调配的,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外部招聘。

第七条 招聘规定

(一)拟聘工作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并提交学历证明、身份证、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后,由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进入试用期。

(二)拟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征求其本人意愿后,由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办理正式招聘手续。

(三)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本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同时终止。

(四)试用期内,本基金会辞退或拟聘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均应提前3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五)订立劳动合同

本基金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本基金会与工作人员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本基金会与工作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

(1)本基金会在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工作人员初次订立含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期限为一年。

(2)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书期满后,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工作人员综合表现,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期限为三年。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

本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作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工作人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人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职工作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归本基金会党支部管理。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九条 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奖金构成,具体内容按照《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会统一组织,每年为工作人员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本基金会对工作人员实施绩效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一)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聘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等。

(二)凡经本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工作、学习结束后将材料交办公室,组织传阅。

 

第六章 晋职

第十二条  理事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职任命。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聘任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聘任各部门副主任及以下工作人员由理事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由助理提任主任助理的,一般在助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主任助理提任副主任的,一般在主任助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部门副主任提任主任的,一般在副主任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晋职原则

(一)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依据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三)依据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清正廉洁的原则;

(四)依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五)依据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晋职标准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会内部规章制度;

(二)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三)热爱金融教育公益慈善事业,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具备晋职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积极贡献。

第十六条  不定期晋职。对本基金会有特殊贡献,工作突出,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十七条 辞退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职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所在部门同意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理事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

全部审批通过后,按照本基金会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二)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本基金会的科研成果、文件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工作人员一旦办理离职手续,不再享受本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一)离职申请人分别为用人部门(本基金会辞退)、工作人员(个人辞职);

(二)离职工作人员需办理事项:填写《离职申请书》和《离职交接清单》,办理工作交接;

(三)离职工作人员所属部门需办理事项:

理事长批准工作人员离职后,应与其办理工作交接,督促离职工作人员交还所有科研成果、文件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四)办公室需办理事项:检查离职手续是否办理齐全(包括《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清单》;开具《离职证明》,并为离职工作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等;

(五)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提供齐全的材料,为离职工作人员结算薪资、核查借款情况;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八章 考勤和假期规定

 

第二十条 考勤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为8:30~17:00,工作人员考勤由各部门负责统计,考勤结果每月底前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一)审批规定

1.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报秘书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半天的,由分管会领导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秘书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报理事长批准。

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书面请假的,则需提前通过电话等可行方式依次向权限主管领导请假。假满上班后一天内,补办请/休假手续。

3.工作人员将审批后的请假相关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规定

1.在劳动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持正规医院病假证明和请假条,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特殊情况可于病假中或病假后提供。

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在7天以上、14天以下的,应持县级以上的医院病假证明和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连续请病假在14天及以上的,应持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和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精神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3.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工资待遇

在两个月以内的(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其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根据本人月平均病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5.工作人员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等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照本基金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报销规定执行。

6.工作人员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事假和旷工规定

1.事假规定

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在请假前,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报会领导签字审批后可休事假。

试用期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除特殊情况或出现病假并且分管会领导审批同意的,可请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②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③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④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其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⑤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2.旷工规定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本基金会可以辞退。

(四)婚假规定

工作人员本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予10天婚假。

(五)丧假规定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5天。

(六)产、育假规定

工作人员产、育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版)休产、育假的规定执行。

女工作人员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七)探亲假规定

符合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规定

本基金会根据国家年休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本着统筹安排兼顾工作人员意愿原则,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在次年一季度内安排完。为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人员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休假申请并报会领导签字审批后执行。年休假申请交办公室备案。

(九)加班规定

本基金会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调休;

2.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本年度调休,需在次年一季度内安排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其独生子女十八周岁之前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等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凭证可按50%比例在本基金会报销,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

工作人员独生子女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当月发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在本基金会与其重新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月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